(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9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釋憲,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可處罰鍰的規定,做出合憲解釋。但大法官認為,新聞採訪跟追的裁罰,宜由法院判斷,內政部應研究修法。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因持續跟拍藝人孫正華與丈夫苗華斌,苗報警處理,王遭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裁罰王新台幣1500元。王煒博認為,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侵害新聞自由,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在第689號釋憲案,做出合憲解釋。

大法官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在於禁止跟追、盯梢他人,保障個人行動自由、身心安全,並讓個人自主、個人資料等在公共場域也有不受侵擾的自由。新聞採訪自由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範圍內,可以法律或命令適當限制。

大法官在釋憲文指出,社維法相關規定,原先並非針對新聞採訪行為做限制。新聞採訪者縱然是因採訪新聞而跟追他人,但若跟追已達緊迫程度、可能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或行動自由時,社維法授權警察及時介入、制止,不能說是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的意旨。

釋憲文指出,社維法相關規定雖限制跟追人的行動自由,但限制輕微,且處罰前提在於經勸阻不聽,處罰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受罰者也有救濟程序,沒有牴觸正當法律程序,認定合憲。

但大法官也說明,新聞採訪者若認定報導具一定公益性,且屬大眾所關切之事,實在必須以跟追方式採訪時,只要跟追行為能夠被「社會通念」所容忍,這時候,跟追行為即具正當理由,自然也就不在處罰之列。

此外,釋憲文建議,新聞採訪跟追所可能衍生的裁罰,相關判斷與權衡具高度複雜性,為兼顧新聞自由及個人私密領域保護,相關機關應研究修法或另訂專法,讓相關事務由法院來決定要不要裁罰。1000729


本文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29/5/2vyf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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