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4日電)楊姓與黃姓男子99年間盜刷信用卡購買高鐵票,經換票再加以變造,持變造車票向高鐵退票換現金等手法,得手新台幣70多萬元。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楊、黃徒刑各1年及10月。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楊男在網路上結識綽號「阿健」及就讀大學的黃男等人,楊男利用「阿健」提供被害人信用卡資料,於99年9月至10月間在高鐵公司網路購票系統上,以盜刷他人信用卡方式購票。

楊男取得高鐵取票代碼後,由黃男出面到高鐵站或便利商店領取高鐵票,並持票到高鐵烏日站櫃檯佯稱要更改起迄站地點,而要求換票。

判決書指出,以信用卡購得的高鐵票,票面上會加註「信用卡購票」字樣,辦理退票時,僅可以信用卡退款方式,不能直接退現金,而辦理換票,則新車票的票面上將加蓋「原信用卡購票,經變更行程換票,退票時限以匯款方式辦理」等戳印字樣。

黃男將取得的100多張高鐵票,經換票後,以酒精將加註字樣拭除新票,變造車票後,再向高鐵站櫃檯辦理退票,兌換成現金,前後得手70多萬元。楊男也多次利用盜刷信用卡方式在網路上消費購物。

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等罪判處楊姓男子徒刑1年;黃男徒刑10月,緩刑3年。1000914


以下內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14/5/2ypi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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