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縣陳姓男子96年前起連續性侵當時就讀小五的女兒,且每周一次,時間不是周三中午就是假日,檢調根據被害人描述,推估性侵達69次之多,法官採一罪一罰,每次犯行各判7年2個月,合併應執行18年徒刑。

據判決指出,陳姓男子89年離婚,一對兒女原本跟著前妻生活,後來改由他扶養。陳男為逞獸慾,竟從96年9月至98年2月止,每週1次,叫女兒到其房間,強行脫下女兒的褲子性侵,女兒若反抗就動粗,逼迫就範。

去年1月25日下午,陳男叫女兒到他的房間欲性侵時,被兒子撞見,陳趕忙穿上褲子作罷。兒子事後告知友人,學校展轉得知後通報台南縣政府社會處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警方處理。

陳男雖否認性侵,但兒子指證歷歷,加上少女下體有陳舊性傷痕,且陰道深部採到男性Y染色體跡證,法官認定他性侵女兒,加上犯後毫無悔意,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18年。被害人目前13歲,由縣府社會處安置中,並安排各項心理輔導與治療,協助她走出陰影。


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09/138-26446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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