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

近來,幾起性侵女童的案件,經法院以女童並未為抵抗為由而為輕判,引發輿論譁然,民間團體有建議以專家證人制度來抑制法官的專斷,惟此種提議,似乎有其盲點。

在性侵害案件裡,尤其是兒童為被害人的場合,因為驚恐與害怕,再加以年幼,而不可能自行去尋求救助與提告訴,所以被發覺時,相關的證據,尤其是精液與DNA證據早已喪失,也因此,在性侵害案件的審理裡,被害人的供述成為被告定罪最重要的證據,但若讓兒童出庭作證,卻又得面對二次傷害的風險。

兒童時期受性侵所造成的創傷後症候群,不僅易罹患妄想症,嚴重者更可能因此造成多重人格疾病,而難於矯治,若其出庭作證,除了必須面臨來自於被告方的對質與詢問外,又必須受到法官的審視,若法官指揮不當,很可能從審判被告而演變成對於被害人的檢視,二次傷害因此造成,而使原本已難於回復的精神狀態,更為惡化。

因此,在兒童為性侵被害人的案件審理時,必須有別於一般證人的處理,除了審理不公開外,為了避免被害人直接面對被告,法官必須採行一定的隔離措施,至於其方式,可以是布幕、蒙面、變聲,甚而得以現代科技的視訊傳播方式,使被害人隔離於被告之外,而接受訊問。同時,在審判中,亦必須要有社工人員陪同在場。凡此種種,都是為避免二次傷害所為的保護措施,以使兒童能在不受壓力的情況下為陳述。

但光有程序上的保護措施,仍不足使兒童能夠完整的陳述,而必須有兒童心理或精神醫學專家來為導引與判斷,法官既非此方面的專家,自必須有專家證人為輔助。惟所謂專家證人,乃英美法的概念,在我國是以鑑定人稱之,所以我國並非無專家證人制度,只是名稱不同而已。

比較成問題的是,關於鑑定與否及鑑定人的選任,目前皆操之於法院之手,當事人能置喙的空間有限,更遑論被害人。更有疑問的是,關於專家對於被害時的心理狀態,如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之鑑定報告,是否足以拘束法官心證,目前仍無定論,除非屬於具有高度客觀與精確的鑑定報告,如DNA鑑定,否則類似主觀性較強的精神鑑定報告,也難對法官心證有所限制。因此,即便落實專家證人制度,恐也難防止法官的專斷。

為了彌補法官對某些領域的專業不足,早在1999年的司改會議決議裡,即提出專家參審制度以為因應,司法院在2006年7月,還曾公布「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的草案,其中針對性侵害案件的刑事審判,即規定必須由三位法官與二位專家參審員組成合議庭,而兩位參審員不再像是鑑定人般,只是提出鑑定報告供法官參考,而是與法官有相同的權力,不僅必須為證據調查,更與法官有相同的認事用法與量刑之權,評決則採票票等值的過半數決,法官的自由心證也必然因此受限制。惜關於專家參審,在司改會議已過十年後,仍未能積極被落實,此種效率實讓人不敢恭維。

長久以來,法官做出與民意有相當落差的判決,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法院若動輒以「立法有問題」、「此乃認事用法所必然」等等為搪塞,恐使司法更佳遠離人群。為了防止司法獨斷,推動專家參審或為可行之道,惟若欲使司法更貼近人民,積極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或許是可以讓已經脫節的司法,能夠回到人群、回到社會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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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景欽,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吳景欽特區


引用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10/138-26449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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