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針對國稅局要求名模林志玲補稅及罰鍰案,高等行政法院7日宣判,認定林志玲沒有逃稅惡意,需補足所欠稅款,但可免繳罰鍰一事,財政部長李述德下午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

國稅局要求名模林志玲補稅及罰鍰819萬元案,高等行政法院今(7)日宣判,認定林志玲雖然沒有逃稅惡意,但仍需補足欠稅的684萬,但可免繳135萬罰鍰;人在國外的林志玲並未到庭,但母親吳慈美在得知判決結果後並不滿意,表示還會繼續上訴。

據了解,由於林志玲主張自己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成本費用後再來課稅,但國稅局認為,林志玲的收入是「薪資所得」,只能扣除10萬4000元扣除額,台北市國稅局因此認為林志玲92年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實,要求補稅及罰鍰819萬元。

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判決林志玲需繳684萬元的本稅,但對於國稅局原本要求的135萬元罰鍰,法官認定林志玲沒有故意逃漏稅,因此裁定不用罰,財政部長李述德下午在回答國民黨立委盧秀燕質詢對這項判決的看法時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

至於林志玲的母親吳慈美在得知判決結果後並不滿意,表示還會繼續上訴,李述德也說,當事人可以主張權益,對於這個部分也表示尊重。


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0/07/320-26530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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