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28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未來銀行須符合資產品質優於國銀平均,壽險子公司股東權益占總資產比率,須達同業平均的1.5倍,才可辦理減資,同時,也保留不予核准的行政裁量及核准後發現資金用途與申請內容不符的行政處分。

金管會表示,減資辦法是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8項授權規定訂定,以取代現行「金控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審查原則」,而減資辦法與原審查原則的主要差異,在於新的減資辦法明訂,如果金控旗下銀行要辦理減資,逾放比需低於國銀平均,且未超過1.5%;呆帳覆蓋率也需優於國銀、且達80%以上。

至於保險子公司減資時,除最近1年內信用評等須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AA等級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國際信用評等事業同等級以上的評等之外,壽險子公司減資時,其最近2年的平均投資報酬率大於全業平均值及其近2年資金成本率,且近2年的股東權益對總資產的比率大於全業平均值的1.5倍。

此外,新的減資辦法也規定,金控子公司減資後的資本適足率須達10%以上及第一類資本適足率須達8%以上;保險子公司減資後的信用評等必須維持twAA等級以上;期貨子公司減資後的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20%;投信子公司減資後的資本額不得低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所訂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減資後淨值,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低於新台幣9億元。

同時,新的減資辦法中也增訂金控子公司於減資核准後2日內,金控公司應將取得資金的用途及預計產生的效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另外在每季結束後及執行完畢後10日內,將資金運用情形,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而金控公司依此辦法取得資金的實際運用結果,應在執行完畢後10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0/28/320-26592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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