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縣議員(游正琳)在擔任議員期間,涉嫌找來配合廠家並派員到學校表示,可以提供統籌款跟補助款,以改善教學設備,學校必須配合向他指定廠家採購,事後游正琳拿到提撥的工程款三成不等,總共四百多萬元,桃園地院判處游正琳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八年,全案還可以上訴。(李明朝報導)

 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說明這起貪污案件,指出被告游正琳是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並是龍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在縣議員期間,將他在職務上得以向桃園縣政府申請之統籌款,及自行簽發之地方建設補助款,於年度金額範圍內,找來有意願配合廠家,指派公司業務人員羅姓員工,到桃園縣部分國中小學,向各該學校表示,可以提供他或其他縣議員統籌款及補助款,為學校裝設高效率省電照明設備,學校必須配合向他所指定之廠家採購,事後有數家學校配合,廠家總共交付游正琳四百多萬元。

徐培元庭長指出,法院合議庭法官審理終結,判處游正琳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八年,至於羅姓女員工處以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五年,共同所得財物四百多萬元,追繳沒收。


文章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2/1/2c9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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