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第六八九號解釋,正式將新聞自由納入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的保障範疇,直接點出新聞自由應該受到憲法保障,確立新聞自由的憲法地位。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通稱為「表現自由」。雖然有許多學者認為,出版自由指的就是新聞自由;但是新聞自由的憲法地位,並不算明確。

解釋指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有新聞價值的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達成公共監督,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是不可或缺的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

此外,言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常常處在對立局面,大法官之前的解釋,只觸及隱私權和公權力的關係。

例如第二九三號解釋,處理議會監督對人民財產隱私的限制;第五八五號、六○三號解釋,有關警察臨檢及申領身分證要捺指紋,都是隱私權與公權力的拔河;第五○九號解釋在判斷刑法誹謗罪的合憲性,附帶提到隱私權。

六八九號解釋,是首件直接處理隱私權和新聞、表現自由的解釋。學者石世豪在釋憲辯論時就表示,這是重要的憲法時刻。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30/2/2vzc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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