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王己由、郭良傑/台北報導】

攸關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衝突的「狗仔跟追」釋憲案,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釋字六八九號解釋,雖未就隱私權的內涵深入探討,仍就跟追採訪與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的程度作了平衡,並用文字明確例示,若有犯罪等具新聞價值的六大情況,可視為跟追採訪的正當事由。

大法官會議認為,新聞跟追事件必須具有公益性,並符合社會通念能夠容忍者,才具正當性。大法官認為可視為正當跟追採訪的六大情況,包括:一、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三、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四、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大法官認為,採取跟追作為採訪方式,屬新聞採訪行為的一種,憲法十一條保障新聞自由,新聞採訪行為則是提供新聞報導內容不可缺少的資料蒐集、查證行為,都是新聞自由所保障的範疇。

也因此,新聞採訪時如果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的報導,具一定的公益性,又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時,固然可以採取必要的跟追行為,但如新聞採訪者的跟追行為,已經侵擾個人在公共場域中可以合理期待私密領域不受他人干擾的自由或個人資料的自主權時,就必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及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之程度,來判斷跟追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如依社會通念認定屬可以容忍時,跟追行為就具正當理由,不在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處罰之列。 不過,大法官也認為,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的方便取得,個人的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的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的需要,也隨之提升。

憲法所保障的個人各項自由,包括新聞採訪自由,都不是絕對的,在不妨礙他人自由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下,可用法律或命令給予適當的限制,而這項保護的四項法益包括人民的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及個人資料自主權。故個人縱使身處公共場域中,也應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都受法律所保護。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30/4/2vyv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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