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大法官李震山對「狗仔跟追」釋憲案,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他認為,社維法對跟追的裁罰規定、救濟制度,對「跟追者」與「被跟追者」雙方的訴訟權的保障不足,警察變為解決「跟追」紛爭的最後一道防線,弱化了正當司法救濟程序;他認為「警察不能取代法院」,本解釋案無助緩解、改善不當跟追情況。

李震山建議,為解決跟追糾紛,宜改由普通民事庭審理,採通常審判程序或行言詞辯論,藉以釐清重大爭點,在個案中操作雙方基本權利衝突的權衡。他認為可考慮比照家暴案聲請民事保護令,並設計另一種由法院核發的禁制令、或聲請假處分,來限制不當跟追行為。

李震山認為,本解釋案就警察裁罰權部分,並未從法治國權力分立原則之憲法觀點詳加審查,僅援引社維法為依據作出合憲結果,這種化約式思考,欲妥適調和跟追者與被跟追者間多元價值與多重基本權利之衝突,並證明社維法裁罰規定符合憲法課予國家保護基本權利之義務,他難以贊同。

李震山指出,社維法跟追裁罰規定是對跟追者與被跟追者兩方爭執關係,交由警察介入處理並裁罰的「三面關係」。國家必須兼顧兩私人間相互對立基本權利的衝突與衡量,已涉入基本權利功能中國家保護義務的領域。他強調本解釋案未認真面對這三面關係,從而進退失據、顧此失彼。

他指出,社維法跟追裁罰規定,因未區分事件之性質,一律賦予警察裁罰權,迫使警察介入跟追者與被跟追者之私爭執或基本權利衝突之評價工作,致有侵越民事審判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疑慮。

社維法賦予警察介入排除或制止權力,僅係因私權爭執所生之急迫性危害,目前乃為輔助司法救濟一時之窮,不能取代法院。


以下文章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30/4/2vyv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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